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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青少年菸害防制 拒售菸品予未滿18歲者】

-----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,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,違者依同法第29條規定,最高可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。

-----請各販賣菸品業者加強員工訓練,落實拒售菸品給18歲以下的青少年,保護兒童及青少年的健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