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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市民申辦行政相驗注意事項

臺南市民申辦行政相驗注意事項

敬愛市民鄉親,您好:

    國人因文化禮俗的關係,有留一口氣回家善終的習俗,請市民務必確認完成相驗程序,並取得死亡證明書方可入殮,以下注意事項提供您參考:

  • 服務事項
    • 往生者大體停放於本市,死亡原因係由於自然死亡(老化)、病死者,方可向衛生所申請行政相驗。
    • 請家屬預先準備(1)疾病診斷證明書或生前就診病歷摘要(2)申請人及往生者身分證明文件。
    • 意外死亡(如:自殺、他殺、車禍等)、非病故、身分不明者,衛生所依法不予受理;請民眾向當地管轄派出所報案,由派出所警員製作訪談筆錄後立即轉知檢察機關安排時間相驗,作進一步死因確認。
  • 服務時間: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點30分。
  • 申請流程: 請洽各區衛生所行政相驗申辦電話,由值班(機)人員受理申請後聯絡醫師行政相驗;遇天然災害發生時,依臺南市政府停班公告辦理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臺南市政府衛生局    關心您及家人的健康